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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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已公开的经营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2022-06-11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黄学国律师,山东济南专利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任何一家企业都有着自身设定的管理机制和一些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关乎着公司的利益和重要经营信息。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那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文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2、客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主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

  4、主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1、对企业职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必要时还可以发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手册,反复宣讲,强调职工的保密义务,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保密的意识。

  2、要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

  3、做好商业秘密的物理保护措施是对外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步骤。建立和设立商业秘密保护等级,加强相关保密文件的技术保密程度,增加泄密难度与风险都是企业必须着手处理的事务。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罪种区别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冒行为。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个重罪论处。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似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相关资料。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常常也要签订保密协议,出现劳动者泄密的,公司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咨询的在线律师。

已公开的经营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裁判要旨 生产商虽与服装设计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与经销商的合同上也有机密字样,但如果已可从公开渠道得悉该服装设计款式,则不再是商业秘密。 ■案情 原告彬伊奴公司系生产服装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告傅圣城原系彬伊奴公司的服装设计人员。被告嘉发达公司也是一家从事纺

裁判要旨

生产商虽与服装设计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与经销商的合同上也有;机密;字样,但如果已可从公开渠道得悉该服装设计款式,则不再是商业秘密。

■案情

  原告彬伊奴公司系生产服装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告傅圣城原系彬伊奴公司的服装设计人员。被告嘉发达公司也是一家从事纺织服装制造的有限公司。原告的;彬伊奴;商标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其生产的彬伊奴牌休闲服荣获国家质监总局的;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彬伊奴公司为占领市场,从2005年起改变经营方式,每季召开产品订货会,2005年5月10日至12日,原告召开由各经销商参加的2005年秋季产品全国订货会,由经销商选择秋季服装产品款式,并签订购销合同。同月下旬,彬伊奴公司即根据订单组织生产。

  原告起诉称,其公司设计部职员傅圣城擅自将公司设计开发的已投放市场或准备在该年投放的9种服装款式的设计方案泄露给被告嘉发达公司,嘉发达公司根据傅提供的设计方案生产出相对应款号的9种服装,并先于彬伊奴公司投放市场,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两被告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

■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服装款式均已制作成样衣,并且在其2005年5月10日至12日召开的产品订货会向经销商公开,供经销商订货。虽然原告与服装设计人员傅圣城签有保密协议,与经销商的合同书上方也有;机密;字样,可以认定是采取了保密措施,但该信息已通过会议的方式公开,经销商实际上已经从该公开的渠道知悉有关服装的款式情况。而可以从公开的渠道获得的信息,已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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