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域名称的争端 美国NSI公司《域名争议政策》
2022-06-26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刘贺律师,山东济南专利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网域名称的争端
最近台湾有人被查获注册著名公司网址的行为而被移送法办,使得网域名称的拥有权问题再度浮现出来 到底谁有资格拥有某个网域名称呢是一个花了苦心经营商誉的公司,还是有眼光看准这个名称将价值非凡而抢占的人呢甚至于只是一个喜欢这个名称的普通使用者呢 一 先试
最近台湾有人被查获注册著名公司网址的行为而被移送法办,使得;网域名称;的拥有权问题再度浮现出来
到底谁有资格拥有某个网域名称呢是一个花了苦心经营商誉的公司,还是有眼光看准这个名称将价值非凡而抢占的人呢甚至于只是一个喜欢这个名称的普通使用者呢
一 先试从相关法条分析如下:
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关于公司名称专用权之规定:「同类业务之公司,不问是否同一种类,是否同在一省区域以内,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不同类业务之公司,使用相同名称时,登记在后之公司应于名称中加记可资区别之文字;公司名称中标明不同业务种类者,其公司名称视为不相同或不类似」
商业登记法
商业登记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商业在同一直辖市或县,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他人已登记之商号名称,经营同类业务但添设分支机构于他直辖市或市,附记足以表示其为分支机构之明确字样者,不在此限商号之名称,除不得使用公司字样外,如与公司名称相同或类似时,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分析:
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关于同类业务者,其名称专用权之效力范围均有地域之限制;不同类业务者,只要标明业务种类,甚至无所谓之名称专用权可言此点显然无法因应网际网路无国界之特性
商标法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商标专用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第六十二条:「意图欺骗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之图样者
2……于有关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广告、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他文书,附加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图样而陈列或散布者」
第六十五条:「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图样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或商号名称之特取部分,而经营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业务,经利害关系人请求其停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
商标法的争点:
1.为商标法关于商标或服务标章之「使用」概念
2.为须是使用于「相同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而有致大众混同误认之虞者
3.网域名称性质上是否为商标的一种
商标法所称之使用,「系指为行销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他类似物件上,而持有或散布商标于电视、广播、新闻纸类广告或参加展览会展示以促销其商品者,视为使用」
网路上透过电子讯息、电磁纪录显示于电脑萤幕上之图样是否得解释为「其他类似物件」或认其可归为「电视、广播、新闻纸类广告或展览会」而得符合此一使用之概念,恐有疑义再加上须是使用于相同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而有致大众混同误认之虞之条件想以商标法约束网路蟑螂之恶意行为,恐亦力有未逮
网域名称本身性质是否为商标的一种
网域名称的组成是:XXXcom.国家代码,也就是说,这个名称完全没有办法显示这家公司的性质、营业项目等等仅仅是一个再通常不过的名称了,除了名称本身之外,没有任何特殊性,而若该名称是一个英文单字,那就更没有特殊性了就我所知道的,以美国为例,;标准;是一个很常用到的名称,例如标准石油公司、标准飞弹等等,说实在这样一个英文单字会具备如;商标;这样的特殊性吗
另外com这个字是英文的company,也就是公司,但是这是法律上的公司吗这个单字难道只有真正按照法律登记的公司才可以使用吗就算在美国是,台湾的法律有规定只有经过公司法登记成立的才可以叫做;company; 所以网域名称实在不具备商标性
公平交易法
公交法第二十条关于仿冒之规定:「事业就其营业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不得有左列行为:
一 以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姓名、商号或公司名称、商标、商品容器、包装、外观或其他显示他人商品之表征,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致与他人商品混淆
二 以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姓名、商号或公司名称、标章或其他表示他人营业、服务之表征,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致与他人营业或服务之设施或活动混淆者
三 于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于未经注册之外国著名商标……者」
公平交易法所遭遇之问题,大体上与上述商标法所面临之困难大同小异
民法
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姓名权受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并得请求损害赔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
公司、商号之名称及名人之姓名似可为民法第十九条之保护范围,但是商标显然又不包括在该条条文内至于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除了损害之认定有其困难外,在判断其均不属上述现有法规范围之情形下,网路蟑螂之行为显然不具备;不法性;
二 网域名称与公司名称的关联
谁拥有网域名称例如;苹果Apple;吧~到底是有名的;苹果电脑;,还是苹果牌休闲服,还是苹果家电,抑或是苹果食品我想区区的;com;是完全不够的,而目前也没有人能够真正主张名称的所有权现在我们似乎还没有出现中文名称的争议,而未来出现的机率其实还有许多困难,因为网路是全世界的,如果用中文名称的话,老外根本看不懂……搞不好还乱码,所以要在网路上传送的资讯,首先要考虑;全球一致;的问题,所以网域名称有国家代码现在缺乏的是将公司性质也要分类,但是要分几类分哪些类一个集团式的公司就更伤脑筋了……
三 公司是否有以自己名称申请网址的权利
最近有一宗案例,是关于家乐福的网域名称已经被另一家奕昕公司注册,而公平会裁定抢先注册的公司违法奕昕公司辩称,当初以「carrefour 」为网域名称的原因在于公司经营理念是「care for your computer」,但英文单字「careful 」并不是很适合,所委请外文系同学帮助搜寻,后来找到法文「carrefour 」发音相近,才会使用此一名称但去年4 月接到公平会通知,不敢贸然使用该网址,所以网站至今仍未对外开放而公平会认为,奕昕公司所称的理由不成立,贸然使用家乐福的名称,使家乐福丧失以自己公司名称登记网域的权利,并使消费者不能以自己熟悉的名称到某网址,因此裁定业者行为违法
最近台湾有人被查获注册著名公司网址的行为而被移送法办,使得网域名称的拥有权问题再度浮现出来 到底谁有资格拥有某个网域名称呢是一个花了苦心经营商誉的公司,还是有眼光看准这个名称将价值非凡而抢占的人呢甚至于只是一个喜欢这个名称的普通使用者呢 一 先试
公平会表示,奕昕电脑利用家乐福商标与服务标章,使相关事业与消费者误认该网站为其经营的公司,已经违反公平法第24条,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行为
这两个理由在法律上是完全无法成立的,公平会所引用的24条内容是;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的行为;,引用这条文根本就是无限上纲的滥用法律职权
;以自己公司名称登记网域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法律基础何在;消费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