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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区别何在?

2026-01-23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版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区别何在?

版权转让与许可使用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权利性质不同。版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不再拥有已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而在许可使用情形下,著作权人保留了作品的所有权。

2.效力期限差异。版权转让通常是永久性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许可使用的期限则根据合同具体条款来确定,可以是长期也可以是短期。

3.费用支付方式可能有所不同。版权转让往往涉及一次性支付较高的费用;而许可使用则更常见于按期支付版税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安排。

4.对第三方的影响也有所区别。当发生版权转让时,任何关于该作品的后续交易都需得到新权利人的同意;而如果是许可使用,则通常只影响到特定被许可人及其使用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软件著作权和一般著作权有何差异?

软件著作权与一般著作权虽然都属于著作权的范畴,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关键差异。从保护对象来看,一般著作权主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非计算机程序性质的作品;而软件著作权则专门针对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虽共享复制权、发行权等基本权利,但软件著作权还特别强调了修改权、翻译权等与软件开发密切相关的权利。此外,考虑到软件更新迭代速度快的特点,软件著作权在登记、保护期限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版权转让与许可使用虽然都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商业运作的方式之一,但在权利归属、效力期限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正确区分两者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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