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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乔丹案看新《商标法》:“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遏制力升级了吗?

2026-07-08北京北权律师事务所

乔丹商标争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乔丹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重要考量因素。相关证据表明,乔丹公司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孤立、偶然的事件,而是其和关联公司在明知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围绕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申请注册各相关商标的系列行为之一。

乔丹公司不但注册了乔丹商标,还将乔丹的球衣号码 “23” 及其两个孩子的姓名都注册为商标。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公司是在明知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再审申请人密切相关的商标,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联系的损害结果,使乔丹公司无须付出过多成本,即可实现由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为其代言等效果。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乔丹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可见,即使乔丹公司有如此明确的恶意,依《商标法》的规定,这也只是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迈克尔・乔丹也只能在五年之内请求宣告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这对于遏制恶意注册仍显不足。由此引发一个思考:旧《商标法》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重拳出击,但对带着真实使用意图、专门傍商誉、抢注知名标识的使用型恶意注册,始终规制偏软、惩戒不足。

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首次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明确为绝对驳回事由,精准打击批量囤标、炒卖牟利的行为。

但实践中大量扰乱市场的恶意注册,恰恰是有使用目的的:抢注名人姓名蹭流量、抢注境外知名品牌做同款、抢注他人在先商标搭便车……抢注人是真的要把商标用在产品上,靠侵占他人商誉获利。

这类行为在旧法框架下,大多属于相对事由

审查部门不会主动驳回,必须权利人自行提异议、提无效;

5年无效期限限制,发现不及时就可能丧失救济机会;

哪怕最终胜诉,最坏结果也只是商标被无效,抢注人几乎无额外成本。

乔丹案正是最典型的缩影:全案坐实主观恶意,却也只能走相对无效路径,维权成本高、惩戒力度弱。

2026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11日正式施行,这场系统性修法,有没有补上这块制度漏洞?

本次修法彻底打破了只打囤标、不打蹭标的失衡局面,对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形成全链条打击,核心有四点突破:

1. 入口拦截:严重恶意直接驳回,不用等权利人维权

新法将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纳入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作为注册审查阶段的直接驳回事由。

像乔丹案中批量抢注姓名、球衣号码、亲属姓名的系统性恶意行为,完全可被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在申请环节就被直接拦下,不用再等权利人耗时费力走无效程序

2. 标准清晰:故意抢注入法,恶意认定更直接

针对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新法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修改为不得故意抢先注册,直接把主观恶意写进构成要件。

以后明知他人标识有知名度、仍刻意抢注自用的行为,法律评价更直接,权利人举证难度大幅降低,无需再通过大量事实间接推导行为的不正当性

3. 成本加码:恶意申请最高罚10万,不再零成本

新法首次增设恶意申请的行政处罚规则:明知违反禁用规定、故意抢注驰名商标、在先权利等恶意申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处警告+最高10万元罚款。

过去抢注成功赚大钱、失败也没损失的套利逻辑被打破——哪怕是带着使用目的的恶意抢注,也要承担真金白银的违法代价。

4. 全链管控:代理机构一同追责,掐断专业协助

新法大幅强化商标代理监管: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属于恶意抢注仍接受委托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代理业务;从业人员个人违规也将直接面临处罚。

大量靠专业机构策划的精准傍名牌式抢注,从服务供给端就受到强力约束。

当然,新法并未完全颠覆商标注册的制度框架,对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规制仍有边界:

普通单一个案的抢注,未达到欺骗/其他不正当手段程度的,仍属于相对无效事由,原则上受5年期限限制,仍需权利人主动维权;

10万元的罚款上限,对商业价值极高的知名品牌、顶级名人姓名而言,威慑力仍相对有限;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具体适用边界,还需后续配套规则与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

结语

整体来看,新《商标法》对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遏制力度,实现了质的升级:治理逻辑从被动事后救济转向事前拦截+事中监管+事后处罚的全链条治理,彻底补齐了旧法只管囤标、不管蹭标的核心短板。 对品牌方而言,这是维权的利好信号,但商标布局的主动性依然不能丢——法律托底越来越强,提前设防才是最优解。

本文作者:

刘洋律师

拥有汽车工程学学士学位,双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北权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历经多年沉淀,理论功底深厚,实操能力突出。在业务中,曾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山东分公司等企业规划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提供法律建议。也成果办结多家知名企业委托的纠纷案件,包括北京梦之城公司、德盈商贸公司、江苏爱特福 84公司、蓝月亮公司等。从业以来坚守职业信念,深耕专业、以诚处事,努力用优质服务回馈每一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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