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乔丹案看新《商标法》:“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遏制力升级了吗?
2026-07-08北京北权律师事务所
在 “乔丹商标争议案” 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乔丹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重要考量因素。相关证据表明,“乔丹公司” 使用 “乔丹” 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孤立、偶然的事件,而是其和关联公司在明知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围绕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申请注册各相关商标的系列行为之一。
乔丹公司不但注册了 “乔丹” 商标,还将乔丹的球衣号码 “23” 及其两个孩子的姓名都注册为商标。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公司是在明知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再审申请人密切相关的商标,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联系的损害结果,使乔丹公司无须付出过多成本,即可实现由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为其 “代言” 等效果。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乔丹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可见,即使乔丹公司有如此明确的恶意,依《商标法》的规定,这也只是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迈克尔・乔丹也只能在五年之内请求宣告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这对于遏制恶意注册仍显不足。由此引发一个思考:旧《商标法》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重拳出击,但对带着真实使用意图、专门傍商誉、抢注知名标识的“使用型恶意注册”,始终规制偏软、惩戒不足。
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首次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明确为绝对驳回事由,精准打击批量囤标、炒卖牟利的行为。
但实践中大量扰乱市场的恶意注册,恰恰是“有使用目的”的:抢注名人姓名蹭流量、抢注境外知名品牌做同款、抢注他人在先商标搭便车……抢注人是真的要把商标用在产品上,靠侵占他人商誉获利。
这类行为在旧法框架下,大多属于“相对事由”:
◆审查部门不会主动驳回,必须权利人自行提异议、提无效;
◆受5年无效期限限制,发现不及时就可能丧失救济机会;
◆哪怕最终胜诉,最坏结果也只是商标被无效,抢注人几乎无额外成本。
乔丹案正是最典型的缩影:全案坐实主观恶意,却也只能走相对无效路径,维权成本高、惩戒力度弱。
2026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场系统性修法,有没有补上这块制度漏洞?
本次修法彻底打破了“只打囤标、不打蹭标”的失衡局面,对“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形成全链条打击,核心有四点突破:
1. 入口拦截:严重恶意直接驳回,不用等权利人维权
新法将“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纳入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作为注册审查阶段的直接驳回事由。
像乔丹案中批量抢注姓名、球衣号码、亲属姓名的系统性恶意行为,完全可被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在申请环节就被直接拦下,不用再等权利人耗时费力走无效程序。
2. 标准清晰:“故意抢注”入法,恶意认定更直接
针对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新法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修改为“不得故意抢先注册”,直接把主观恶意写进构成要件。
以后“明知他人标识有知名度、仍刻意抢注自用”的行为,法律评价更直接,权利人举证难度大幅降低,无需再通过大量事实间接推导行为的“不正当性”。
3. 成本加码:恶意申请最高罚10万,不再零成本
新法首次增设恶意申请的行政处罚规则:明知违反禁用规定、故意抢注驰名商标、在先权利等恶意申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处警告+最高10万元罚款。
过去“抢注成功赚大钱、失败也没损失”的套利逻辑被打破——哪怕是带着使用目的的恶意抢注,也要承担真金白银的违法代价。
4. 全链管控:代理机构一同追责,掐断专业协助
新法大幅强化商标代理监管: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属于恶意抢注仍接受委托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代理业务;从业人员个人违规也将直接面临处罚。
大量靠专业机构策划的“精准傍名牌”式抢注,从服务供给端就受到强力约束。
当然,新法并未完全颠覆商标注册的制度框架,对“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规制仍有边界:
✦普通单一个案的抢注,未达到“欺骗/其他不正当手段”程度的,仍属于相对无效事由,原则上受5年期限限制,仍需权利人主动维权;
✦10万元的罚款上限,对商业价值极高的知名品牌、顶级名人姓名而言,威慑力仍相对有限;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具体适用边界,还需后续配套规则与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
结语
整体来看,新《商标法》对“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遏制力度,实现了质的升级:治理逻辑从“被动事后救济”转向“事前拦截+事中监管+事后处罚”的全链条治理,彻底补齐了旧法“只管囤标、不管蹭标”的核心短板。 对品牌方而言,这是维权的利好信号,但商标布局的主动性依然不能丢——法律托底越来越强,提前设防才是最优解。
本文作者:
刘洋律师
拥有汽车工程学学士学位,双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北权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历经多年沉淀,理论功底深厚,实操能力突出。在业务中,曾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山东分公司等企业规划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提供法律建议。也成果办结多家知名企业委托的纠纷案件,包括北京梦之城公司、德盈商贸公司、江苏爱特福 84公司、蓝月亮公司等。从业以来坚守职业信念,深耕专业、以诚处事,努力用优质服务回馈每一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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