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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书籍销售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6-10-10济南专利律师

盗版书籍销售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在法律上被定性为侵权行为及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在民事责任方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销售者作为流通环节的主体,直接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根据《民法典》及《著作权法》,权利人有权要求销售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若销售者能证明其合法来源且无主观过错,虽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销售并返还利润。

在行政责任方面,国家对于出版物市场实行严格监管。销售盗版书籍违反了出版管理法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触犯刑法。具体而言,若销售者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若销售行为被视为发行行为的一部分,且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亦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直播播放电影片段是否属于侵权?

直播播放电影片段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使用场景、目的、时长及比例进行综合判定,主要涉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或“广播权”以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

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财产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直播平台公开播放电影片段,本质上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或者通过直播流实时传输作品画面,这通常落入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控制范围。

判断是否侵权的核心抗辩理由通常是“合理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如果主播在直播中播放电影片段是为了进行影评、解说或教学,且引用的片段长度适当、未替代原作品的市场价值、指明了作者和作品名称,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如果直播播放电影片段的主要目的是吸引流量、打赏或带货,且播放内容构成了电影的实质性部分(如“切条”搬运、长时间连续播放核心情节),导致观众无需观看原片即可获取主要观赏体验,这种行为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畴,破坏了著作权人的正常市场利益,通常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此外,若直播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除外;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销售盗版书籍绝非简单的商业违规,而是严重的法律侵权行为。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销售者都面临着民事索赔、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的多重风险。建议相关从业者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从正规渠道进货,核实出版物的合法性,切勿因小利而触犯法律红线。如遇相关法律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妥善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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